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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民法学方法论研究》| 新书推荐


书名:《民法学方法论研究》

书号:978-7-300-28174-2

作者:姚辉     

责任编辑:施洋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20-06-1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作者简介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法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祖籍浙江绍兴,1964年8月出生于江西南昌。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先后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91年硕士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其间于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目前的社会兼职主要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人格权法、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


二、内容简介


本书大致遵循当下流行的法学方法论的逻辑结构,从民事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命题开始,对民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进行了探讨。作者以“体系的外部效应”为线索,就民法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部门的关系展开分析;同时又在“体系的内部效应”框架下,提出并思考了从民法典体例到各项民法基本制度所存在的若干学理和实务争点。


本书叙述的脉络是方法论的,因此在完成体系和体系化的描述之后,按照找法(法律渊源)、用法(法律适用)、衡平(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的顺序去铺陈法学方法论之中的一些基本范畴,但是命题的由来及讨论的素材,全部来自民法学研究以及民事审判实践。作为一项关于法律适用的研究,这本书坚持了从实务切入的导向。将纠纷、判例、疑难以及学术争鸣夹杂在了可能原本会被认为是抽象玄虚的理论阐述当中。准确地说,本书所完成的是一个民法学视野下的方法论观察,作者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方法论在民法当中的具体实践,是现世的利害纷争和司法运作。


三、目录

 

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基本命题1

第一节从终点开始1

第二节是否存在法律人所独有的方法15

第三节是否存在“公正”的裁判25

第四节社科法学v法教义学42

 

第二章 民法的体系55

第一节体系与体系思维55

第二节体系中的概念66

第三节体系化的基础与路径94

第四节民法典中的体系弱化108

 

第三章 体系的外部效应121

第一节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122

第二节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136

第三节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合同效力为例171

 

第四章 体系的内部效应182

第一节民商关系182

第二节人格权法的体系定位191

第三节基本原则的体系效应206

第四节民事责任这个筐231

第五节物权行为这个梗240

 

第五章 民事法律渊源252

第一节法典化的反思252

第二节制定法实证主义下的民法法源259

第三节以民法的适用为坐标原点的法源论266

第四节习惯作为法源281

第五节司法解释的生命力286

第六节题外话:学说的价值309

 

第六章 民法规范类型314

第二节民法规范类型化328

第三节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漏洞填补354

第一节法律事实的形成与认定354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民法面向378

第三节法律漏洞填补的实证考察407

 

第八章民法中的价值判断453

第一节作为方法论的价值判断454

第二节价值判断规则469

第三节价值传递路径:一般条款489

第四节价值判断的辅助技术503

第五节标本与分析512

 

徘徊在研究的边缘——后记600


四、精彩片段


本书的题目非常限定地使用了“民法学方法论”这样一个表达,这大致符合坊间的约定俗成并且沿用了课题申报时的特定提法。但其实我内心很怀疑是否存在一种“民法学”的“方法论”。尽管如前所述,法律方法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解释学自其诞生以来确实首先是在民法之中大行其道,我在书中也简单探寻了是否存在一种为法律人所独有的方法;但是,无论是法学方法论抑或法律方法论,作为一种体系化的科学思维方式,其内容一定是建基在作为整体科学范畴(如果是的话)的法学以及法律之上的,是法律学而不仅仅只是某个实体法的规范抽象和功能提升。事实上,就中国而言,法学方法论或者法教义学的最初倡导者和一直以来的热心实践者,并不是主要出现在民法、刑法这样的部门法学科,而是更多地活跃于诸如法理学之类的理论法学领域。从未来的发展看,也许可以期待每一个部门法都会产生自己独特的方法论,我们或许真的会迎来诸如民法学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社会法学方法论,乃至婚姻法学方法论、行政法学方法论、诉讼法学方法论……林林总总、五彩缤纷的花样时代。但是即使到了那个时候,难道真会出现法理意义上的方法论和实体法上的方法论,甚或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方法论的截然不同吗? 实话说我对此深表怀疑。就本书而言,虽然打的是方法论研究的旗号,其实不过是做了一个民法学视野下的方法论观察,我所谓的民法学方法论,准确地说只不过是法学方法论在民法当中的实践。


本书的源起要追溯到一个终极性的提问: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以及,在司法论的视域下,如何看待裁判中出现的法律以外的判断因素? 带着这样的疑惑,我从法律适用的几个基本命题出发,以“科学的”、“体系化”的法律的寻找为目标,途中穿越体系的内外部关系及其效应以及法律条文的鉴别和适用,一直走到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作为一项关于法律适用的研究,这本书坚持了从实务切入的导向,将纠纷、判例、疑难以及学术争鸣夹杂在了可能原本会被认为是抽象玄虚的理论阐述当中。我自己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本身就很“方法论”。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其征服的力量不是靠赖于概念、学说的不明觉厉,而是来自活生生的恩怨情仇,来自现世的拍案惊奇。就像这篇代前言的标题所声称的,看似复杂的理论迷宫,其实是由一个个简单的单元构成的。我不希望讲了一堆大道理之后,还是判不好一个具体的案子,因此更愿意展示理论覆盖下的现实考量。所以这本书在结构上很难用传统的体例去评价,它不系统,也不完整,看上去更像是用些零零散散的思想碎片,拼就了一幅方法论的马赛克(mosaic)。


知易行难。这场学术之旅实在是一次曲折艰难的冒险,经常令我绝望到想要放弃。写作的过程像是珀涅罗珀的织物,织了又拆,拆了再织,饶是如此,最后的出版也还是带着无尽的缺漏和遗憾。研究是场苦行,试探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世界的无限复杂性之间的对抗,当然足以彰显人类作为思考动物的优越感,但如果不是将探索本身作为目的话,结局可能恰恰相反。好多年前我在一篇文章的最后曾经搬出康德语录来为自己的无能做辩解,这么长的时间过去了,当年身陷法学迷宫不得解脱的迷惘竟然丝毫未曾消减,此刻耳边隐约响起的,依旧还是康德的那句老话:


知识有所欠缺,才能给信仰留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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